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作者:   2019-04-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宿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和秩序,优化学生宿舍的住宿环境,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明确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在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的职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通过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宿舍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学校办公室、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资产处、后勤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研究生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部),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是学校专门设立的学生宿舍管理机构。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资产处、后勤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研究生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学院(部)领导代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及学生自治组织代表组成。

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学生宿舍管理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对学校负责。

第五条  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宿舍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学院(部)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职责和服务规范;

(三)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学院(部)在学生宿舍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

(四)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五)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员办公室)是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学生宿舍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宿舍值班制度、学生宿舍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及其它制度规章;

(三)参与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宿舍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四)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学生宿舍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五)应对与学生住宿相关的突发事件,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进行相应处置;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以及卫生防疫宣传工作;

(六)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学院(部)在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开展、处理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工作。

(二)保卫部门应联合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各学院(部)、物业公司等单位,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制定安全用电、用火管理规定,并登记执行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三)财务部门负责按核定标准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及时退还已经办理退宿手续学生的相关住宿费用。

(四)资产部门负责代表学校监督委托外包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项目,对学生宿舍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并督促物管人员不断加强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保证学生宿舍冷水、太阳能热水、电的正常供应,做好宿舍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与保养,以及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其他服务。

(五)后勤部门负责学生宿舍楼及周边环境的美化工作;做好学生宿舍区域的校园电车运输服务以及学生医疗保障和预防相关传染病的宣传和卫生防疫工作。

(六)招生部门负责提供年度本科生的招生计划、当年录取的学生名单及有关的数据信息;

(七)教务部门负责提供本科生学籍变动情况、专业异动情况、毕业生名单、本科生层次交换生名单及有关的数据信息;

(八)研究生部门负责提供年度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当年录取的研究生名单、研究生层次交换生名单及有关的数据信息;

(九)国际交流合作部门负责提供校级交换的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交换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有关的数据信息。

(十)各学院(部)负责本学院(部)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学生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大力宣传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相关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协助管理学生住宿行为,定期走访本学院(部)的学生宿舍,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卫生检查,纠正学生各类不安全或不文明行为;协助督促本学院(部)学生积极配合学校宿舍调整相关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清晰掌握各学生宿舍楼内居住人员情况,加强对出入宿舍的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学生出入门禁刷卡,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宿舍楼,坚决杜绝外来人员在宿舍楼内居住行为,加强对学生宿舍夜间关门以后晚归学生的管理,做好晚归人员的证件检查和信息登记工作;

(二)坚决制止学生在学生宿舍饲养动物、携带违规违禁物品进入宿舍等行为;

(三)落实学生宿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组织管理服务人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人员对宿舍电路及设备进行检查,做好宿舍火灾的防范工作;

(四)设置专职宿舍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查记录的建档工作,定期对学生宿舍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排查,及时上报排查情况;

(五)保证管辖区域宿舍楼栋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救援通道畅通;

(六)发生突发情况,及时组织学生宿舍楼内人员紧急疏散,组织上报和做好现场应急处理;

(七)切实做好学生宿舍公共区域的卫生清理以及在住学生提出的相关报修工作,做好登记和协调维修,并进行情况反馈;

(八)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人员要严格进行信息登记并提出劝告,对于无视劝告的学生,要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进行报告;  

(九)完成与宿舍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九条  学生宿舍分为二人间、三人间、四人间、六人间四种房型,学校视宿舍资源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入住和调整。

第十条  学生宿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生宿舍配置床、桌椅、衣柜、书架、空调、饮水设备等基本生活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须用品放置处、衣物晾晒处;

(二)宿舍内人均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及网络接口,网络宽带可选用有线和无线两种网络连接方式,室内安装有智能限电装置;

(三)公共区域卫生清洁、无卫生死角,墙面整洁,无严重印痕、无掉皮;

(四)每栋学生宿舍楼设置宿管员值班室、会客区域,尽可能设立学生自习室或活动室,楼下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阅报栏等文化育人区域;

(五)每栋学生宿舍楼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设备,宿舍楼主要出入口、重点位置及宿舍周边配备安保视频监控设施;

(六)为建设节能型学生宿舍,每间宿舍安装智能水电计量装置,水电消耗记录完整,宿舍楼栋周围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

(七)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自行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须征询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学校招标采购。宿舍床上用品可由学校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学生入住申请,统筹安排入住事宜,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

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原则上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宿舍,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递交申请,办理走读手续。

学生住宿期间,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

(二)学生住宿期间,如需调换宿舍或床位,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生宿舍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三)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需退宿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并在限定期限内搬离;未在限定期限搬离者,宿舍管理人员可责令其立即迁出;其遗留物品可视为遗弃物品,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清理。

(四)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楼)内留宿。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

(一)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举报、制止影响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宿舍区发生盗窃等案件时,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发生重大案件时也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学生不得携带动物进入宿舍楼;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及各类有害细菌和病毒标本,不得做各类实验;不得使用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非经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允许,禁止私自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网线;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将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宿舍内。

(三)学生应严格遵守消防规定,不得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及器材;禁止在宿舍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严禁将自行车(含电动车等)、大型器械等搬入宿舍楼,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四)学生宿舍禁止吸烟。学生宿舍禁烟情况作为学生个人评优评先的指标之一。

(五)学生在宿舍使用互联网上网,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访客管理

(一)学生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二)学生宿舍楼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因探访或工作需要进出的,需按规定流程办理访客手续,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十六条  公共秩序管理

(一)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熄灯、夜间锁门制度。宿舍楼早上6:00开门,周一至周四23:30锁门,周五、周六、周日晚23:50锁门。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夜间锁门制度,宿舍楼锁门后,晚归学生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宿舍管理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学生非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因学生个人的违规行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学生自行承担。

(二)门禁系统全天24小时自动统计学生刷卡通行的情况,作为学生归寝管理的重要依据。考勤时间参照每学期校历,每周日至周四(节假日除外)进行考勤。考勤期间,学生外出后,当晚23:50至次日凌晨6:00有进入学生宿舍楼的记录,标记为“晚归”;当晚23:50至次日凌晨6:00无进入学生宿舍楼的记录,标记为“不归”;进入学生宿舍后超过24小时无刷卡记录的,标记为“异常”。

学生禁止以同学聚会、外出活动等私人理由晚归或不归。

(三)学生不得使用他人证件或冒名登记进出宿舍楼;禁止攀爬围栏、铁门和其它非正常途径进出宿舍楼;不得替他人刷卡或刷他人卡,不得故意不刷卡或超过7日不补办新卡躲避考勤;

(四)宿舍楼内学生禁止故意拥挤、起哄;不得向宿舍楼外投掷杂物;休息时间禁止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其他扰乱宿舍生活秩序的行为。

(五)学生不得损坏宿舍区及宿舍内的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涂鸦。

(六)宿舍楼内不得进行传销、推销商品等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内务及卫生管理

(一)学生要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爱劳动、守纪律、团结互助的优良作风。

(二)宿舍内务卫生基本要求:地面干净、无垃圾;桌面、门窗无灰尘;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床上被褥、衣物、书报等用品摆放整齐,室内无异味;宿舍布置健康、环保、美观。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对宿舍内务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出星级宿舍,予以鼓励和奖励。

(三)垃圾需丢至垃圾桶内。学生不得在阳台、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放垃圾等杂物,本宿舍鞋架、垃圾桶等清洁或生活用品不得放在宿舍门外。

第十八条  因身体特殊原因对入住的宿舍楼层、床位等有特别需求的学生,须持医院开具的相关诊断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入住。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设立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微信、微博等多项意见、建议反馈平台,接受学生对宿舍管理服务的投诉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接到学生的反馈信息后要及时处理、跟进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学生扰乱宿舍生活秩序或毁损宿舍公共财产的情形,依照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章  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在宿舍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具体责任部门为学生工作部门。

学校负责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社区开展工作,建立完善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当学生在宿舍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员办公室)负责建立学生在宿舍区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将其列入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体系,纳入学校和学院(部)对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以及入党、评优工作当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员办公室)负责学生宿舍文化建设,推动具有本校特色的学生社区建设,开展各类宿舍文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在宿舍文化建设中先锋作用。

学习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参与消防安全教育与演练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和各学院(部)应密切配合,利用《学生手册》、《社区手册》、公告栏、宣传栏、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多类型的载体和媒体,及时告知学生与学生宿舍管理相关的制度、通知、文化活动等信息。

第六章  住宿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部门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告,招生部门在招生简章上列明可提供给新生住宿的宿舍情况、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按学年收取,由学校指定银行统一划拨住宿费用,收取住宿费用后由学校财务部门开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学生主动申请调宿且经批准的,对于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退住宿费差额(从次月开始计算);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须补交住宿费差额(从当月开始计算)。

因学校方面原因,导致学生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住宿的,学校应退还住宿费差额(从次月开始计算);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交本学年住宿费差额。

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在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和退宿后,所缴住宿费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离校和退宿手续自行离校的,住宿费计至其办理离校和退宿之日或其违法违规占用宿舍被学校强行清理之日。

第七章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宿舍管理条例》(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