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专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   2020-03-18

2019年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为鼓励学生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能,表彰专业成绩突出的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评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大二以上学生,上学年有完整的学习记录,学习成绩与同年级同专业其他学生具有公平的可比性;上学年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挂科,无违纪。学院(部)可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转专业学生、交换生、中外联合培养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制订实施细则。

1.特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4%以内;

2.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8%以内;

3.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5%以内;

4.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以内。

三、评选比例与奖励标准

1特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奖励标准为4000元;

2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奖励标准为1000元;

3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标准为500元;

4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励标准为300元。

四、评选程序

在教务处确定上学年全校学生成绩基础上,结合分年级、分专业加权成绩排名情况,由学生本人在当年评选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学院(部)审核通过后将特等奖学金候选名单报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复核无误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一等至三等奖学金候选名单,由学院(部)在本单位范围公示。

五、表彰与奖励

特等奖学金由学生处发放并制作获奖证书,一等至三等奖学金由学院(部)发放并制作获奖证书,获奖信息记入学生档案。

六、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