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征兵政策实施办法

作者:   2020-05-17

第一条 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关于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师(珠)校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征兵工作,切实保证在校学生与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征兵工作,并研究制定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具体政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后勤处、校团委负责人及各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征兵工作具体负责人担任。学院(部)成立本单位征兵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并确定一名辅导员为征兵工作联系人。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作为学校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体检、政审、送兵等整个征兵工作的统筹。征兵工作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负责人任站长,具体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为办事员。

第三条 新生应征入伍者,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者,服役期间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

第四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学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减免政策。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应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学生退役后复学、新生退役后入学对其学历学习阶段实行学费减免,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后,学校对其一次性发放奖励金40000元。

第六条 对于因应征入伍无法参加学期课程考核的学生,若已修完总学时数四分之三及以上课程,可采取参考平时学习情况等方式进行成绩认定。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要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并圆满完成服役,报考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因需延迟退伍者,可在退伍当年报考研究生时享受该政策。

第九条 应征学生参加学校征兵体检,由学校统一集中安排食宿并报销家校往返车费一次(不超过动车二等座)。

第十条 各学院部征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学生工作综合考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珠海市和香洲区的优抚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新入学、在校的、应届毕业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