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学生为学校争取更多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以团体或个人身份、以学校名义或代表学校参加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类竞赛活动。
第三条 凡各单位组织学生或学生自愿以学校名义或代表学校参赛的,须经校团委备案后方能参赛。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四条学校和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我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活动。
第五条各项训练及参赛费用由竞赛的组织或承办单位负责承担,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对获奖团体或个人的奖励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涉及学校经费支出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使用。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七条学校对竞赛活动实行分类奖励。由政府机构或专业学术机构组织的学科和科技类竞赛按照《学科和科技类竞赛奖励标准》执行;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按照《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学生参加的专业性文化艺术竞赛归为学科和科技类竞赛。
第八条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全国是指中央国家一级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省级指省一级政府机构或全省性学术团体、全省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市级指地市一级政府机构或地市级学术团体、地市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
第九条 政府机构、专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之外的其它机构举办的赛事,一般不予奖励,如影响较大且给学校带来良好声誉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认定获奖级别予以奖励。
第十条凡组团(队)参加的项目,领队按照指导老师(教练)所获奖金额的0%予以奖励。在同一比赛中,带领1个以上团队参赛的,领队只按照取得最高奖项的团队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同一学生的同一作品(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照最高级别奖项予以奖励;若在最高级别奖励之前已有奖励,则对最高级别的奖励只补足先期奖励与最高奖励之间的差额。同一作品(项目)多人合作,按照团队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在竞赛活动结束后,组织或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校团委递交总结材料,校团委审核后向学校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三条前款不能包含之奖项,由校团委依据本办法提出奖励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学科和科技类竞赛奖励标准
级别 |
奖项 |
个人(元) |
个人 指导老师(元/队) |
团体(元) |
团体 指导老师 (元/队) |
全国 |
一等奖 |
2000 |
1000 |
8000 |
2000 |
二等奖 |
1500 |
800 |
6000 |
1500 |
三等奖 |
1000 |
600 |
4000 |
1000 |
优秀奖 |
600 |
300 |
2000 |
600 |
省级 |
一等奖 |
1500 |
800 |
6000 |
1500 |
二等奖 |
1000 |
600 |
4000 |
1000 |
三等奖 |
600 |
300 |
2000 |
600 |
优秀奖 |
300 |
200 |
1000 |
400 |
市级 |
一等奖 |
600 |
300 |
2000 |
600 |
说明:若奖项是按名次设置,则第一、二名次参照一等奖标准执行,第三、四、五名次参照二等奖标准执行,第六、七、八名次参照三等奖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