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经费使用及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2012-0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学生为学校争取更多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以团体或个人身份、以学校名义或代表学校参加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类竞赛活动。

第三条 凡各单位组织学生或学生自愿以学校名义或代表学校参赛的,须经校团委备案后方能参赛。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四条学校和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我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活动。

第五条各项训练及参赛费用由竞赛的组织或承办单位负责承担,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对获奖团体或个人的奖励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涉及学校经费支出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使用。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七条学校对竞赛活动实行分类奖励。由政府机构或专业学术机构组织的学科和科技类竞赛按照《学科和科技类竞赛奖励标准》执行;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按照《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学生参加的专业性文化艺术竞赛归为学科和科技类竞赛。

第八条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全国是指中央国家一级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省级指省一级政府机构或全省性学术团体、全省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市级指地市一级政府机构或地市级学术团体、地市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

第九条 政府机构、专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之外的其它机构举办的赛事,一般不予奖励,如影响较大且给学校带来良好声誉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认定获奖级别予以奖励。

第十条凡组团(队)参加的项目,领队按照指导老师(教练)所获奖金额的0%予以奖励。在同一比赛中,带领1个以上团队参赛的,领队只按照取得最高奖项的团队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同一学生的同一作品(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照最高级别奖项予以奖励;若在最高级别奖励之前已有奖励,则对最高级别的奖励只补足先期奖励与最高奖励之间的差额。同一作品(项目)多人合作,按照团队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在竞赛活动结束后,组织或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校团委递交总结材料,校团委审核后向学校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三条前款不能包含之奖项,由校团委依据本办法提出奖励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学科和科技类竞赛奖励标准

级别

奖项

个人(元)

个人

指导老师(元/队)

团体(元)

团体

指导老师

(元/队)

全国

一等奖

2000

1000

8000

2000

二等奖

1500

800

6000

1500

三等奖

1000

600

4000

1000

优秀奖

600

300

2000

600

省级

一等奖

1500

800

6000

1500

二等奖

1000

600

4000

1000

三等奖

600

300

2000

600

优秀奖

300

200

1000

400

市级

一等奖

600

300

2000

600

说明:若奖项是按名次设置,则第一、二名次参照一等奖标准执行,第三、四、五名次参照二等奖标准执行,第六、七、八名次参照三等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