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届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2009-04-22

各院系:

现将2009届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比例

评选对象为2009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各院系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一)评选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

3. 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大学学习成绩总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4. 集体责任感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特等专业奖学金或一等专业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2. 在校期间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三次以上;

3. 在党团活动、社会工作、学术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并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

4. 被“985”工程院校、境外一流大学录取为研究生;

5.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到村任职”、“应征入伍”等面向基层和国防就业项目计划;

6. 有其他突出先进事迹,给学校带来良好社会声誉。

必须同时满足学校规定的以上两大项条件者方可参选。各院系在与学校规定的评选条件不冲突的前提下,针对个别条款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评选条件或更高标准。

三、评选办法与进度

1. 4月24日以前,各院系优秀毕业生评选小组按照评选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并将推荐人选填写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优秀毕业生申请表》汇总报学生处;

2. 4月27日—5月4日,学生处审查核实、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第一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月6日—5月8日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3. 5月11日,上报学校审批通过。

、评选注意事项

1. 各院系要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学生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坚持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2. 要坚持评选指标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评选过程与结果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3. 评选优秀毕业生既要全校统一基本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又要使院系能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适当兼顾优秀毕业生的多样性、代表性,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能够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4 . 评选优秀毕业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院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评选工作,并以评优为契机,对广大毕业生开展切合实际的毕业教育活动。

特此通知。

学生处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