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醒09届国家贷款毕业生还息的紧急公告

作者:   2009-12-07

2009届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2009届毕业生自2009年7月1日起需自付利息,国家开发银行将在12月20日委托校园农行代扣贷款利息。

此前,我校2008届毕业生中有142人次办理了国开行助学贷款,但是去年有48人次未按时付息,违约率高达34%(目前风险补偿金覆盖的违约率仅为10.9%)。不按期偿还利息的违约后果有三:

1、到期违约未能按时偿还利息的同学,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其个人信用里留下不良纪录,直接影响今后的住房贷款、办理信用卡等各项银行业务,给自己今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2、银行为维护其合法利益,会采取在媒体曝光严重违约者信息,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校往届毕业生已由多人被起诉到香洲区人民法院),这将影响到个人声誉。

3、严重影响学校和以后在校生的利益,贷款银行鉴于去年的违约情况,已消减了今年我校学生的贷款指标,这给今后我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增加了困难。今年仍有违约现象的学院,银行明年将不再受理该学院所有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

鉴于违约的以上后果,学校再次郑重提醒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2009届毕业生,尽快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在12月18日前按时将应偿还利息足额存入贷款开户账户中,以免造成违约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其他往届毕业生也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利息和本金。

咨询人:学生处罗老师,电话:0756-6126792。

特此公告。

学生处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