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育人】关于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   2017-07-06

校内各单位: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5〕45号),自2015年5月1日起,珠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65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元/小时。2016年8月广东省教育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明确要求从2016年9月1日起,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地区高校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薪酬标准每小时不低于14.4元。

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体现我校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关怀,引导学生通过劳动有尊严地接受资助,经请示学校同意,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学生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标准从目前的12元/小时提高到15元/小时。

本科生在校期间以学习为主,教育部规定每月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请各单位继续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学生处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