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样育人】关于做好2017届优秀毕业生和十佳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2017-05-06

各学院(部):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近期开展我校2017届优秀毕业生和十佳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比例

1.评选对象为2017届计划内普通本科毕业生;

2.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学院(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

3.十佳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全校10名,各学院(部)按照评选条件原则推荐2名候选人(国际商学部推荐3名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大学学习成绩总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4.集体责任感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5.在学校、学院(部)的指导下,积极就业。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特等专业奖学金或一等专业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2.在校期间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资助类除外)三次以上;

     3.在党团活动、社会工作、学术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并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

     4.被“985”工程院校、境外一流大学录取为研究生;

5.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6.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三)在符合优秀毕业生参评条件的前提下,十佳毕业生需在以下某一或多个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同学中有高度认同感,能成为同学们的学习榜样:

     1.勤奋学习。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学校特等奖学金;或被境内外一流名校录取为研究生;或在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科研创新、专业知识应用方面有突出成果的。

     2.志愿服务。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与集体荣誉感,热心公益,奉献社会与集体,积极参加各种校内外志愿服务或面向基层就业,事迹突出。

     3.社会实践。在党团活动、社会工作、创新实践、文体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给学校带来良好社会声誉。

     4.自立自强。坚持理想,乐于进取,勇于克服各种困难去实现自己的追求,自立自强完成学业,有突出的感人事迹;或者自主创业,有突出的就业竞争力和个人创业成就。

     三、评选办法与进度

     1.5月19日前,学院(部)初评和推荐。各院(部)成立优秀毕业生和十佳毕业生评选小组,按照评选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并经不少于5日公示后将相关申请表汇总报学生处。

2.5月22日—5月23日,学生处审核。按照评选条件,学生处对各学院(部)上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实。

3.5月24日—5月28日,校内公示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

4.5月31日—6月2日,由各学院(部)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十佳毕业生评审委员会,在推荐人选中投票产生十佳毕业生。

5.6月5日—6月9日,公示十佳毕业生候选名单及事迹。

6.6月13日前,根据公示结果,学校审批确定优秀毕业生和十佳毕业生名单。

四、评选注意事项

1.各学院(部)要根据优秀毕业生和十佳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学生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坚持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2.毕业生评优既要全校统一基本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又要使学院(部)能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适当兼顾优秀毕业生的多样性、代表性,确保毕业生评优能够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3.各学院(部)推荐的十佳毕业生应同时申报优秀毕业生,获得十佳毕业生称号的不再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没能获得十佳毕业生称号的如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则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4.毕业生评优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学院(部)要切实做好评选工作,并以评优为契机,对广大毕业生开展切合实际的毕业教育活动。

联系人:朱少荣,电话:6126634。

特此通知。



        学生处

2017年5月5日